闻“汛”而动!基层单位多措并举筑牢雨季“三防”堤坝(二十四)
- 编辑:5moban.com - 18民心最终也要影响军心。
就自然权利的享有而言,人生而自由、平等,但这种自然权利造就的自然状态并非尽善尽美,其中充满了私欲的膨胀和斗争,社会秩序无法形成。在探究政治法均衡奥义过程中,文学家卢梭一反常态,立场鲜明,力求克服正义与功利的紧张。
在卢梭描绘的法律类型图式中,规定主权者对国家之比率的法律叫做政治法,政治法是以政府为比例中项的根本法。对于这种社会契约的本质,卢梭作了精要的解释: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错误,用当下的话语表达就是,主权和治权的混淆。对于卢梭这样一位极富争议的大家,他提出的悖论以及为了克服悖论而引发的新悖论,都是别有意趣的问题对于这种社会契约的本质,卢梭作了精要的解释: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现实的政治生态博弈中重构卢梭未竟的均衡谜题,值得学人进一步深思笃求。当人以法律臣民身份出现的时候,政府的法律和立法又是一切社会人必须服从的准则。西塞罗认为,作为法人团体的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本身和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法律是国家的依据,国家是法律的产物,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国家没有法律如同人体没有大脑一般。
正因为有这样理性的探求,法治的开放性、多元性、文化性和民族性的品质才得以彰显,法治才真正成为人类生活的现实。在书中,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认为,(1)法治意味著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当法律具有绝对至上性或绝对优势地位,并排除专断、特权的存在,甚至排除政府部门广泛的裁量权力的存在。第二节 法律至上法、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力量,是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性的活的力量。受英国法律教育的人,称之为‘法治。
这就比‘依法办事的原则更进了一步,或将‘法一词推广,把法理或正义之类的内容包括在内。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公权和私权而提供的法律保护。
一个主人可以允许这一个人而拒绝另一个人。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该书还指出:关于维护法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人们不能假设在某个特殊时代存在于某个国家和地区的实在法就完完全全是法,或都是值得维护的。(3)在人性基础方面,法治基于对人的本性的悲观的消极的假设,强调人的不完善性,认为没有人是完美的,人性中总有弱点,有其丑恶的一面,一旦拥有权力是有滥用、误用权力,导致权力的腐化腐败的可能的,单靠个人的智能、德行和毅力是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需要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调控,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他认为人生而自由,但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所以说,对于早已严重固化的包青天形象而言,作为执法个体尽可对之崇敬有加抑或心向往之,但若将之提升到令所有政府官员都缅怀、宣誓并仿行的高度层面,便未免有失偏颇了。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大力抨击专制制度的弊端,一针见血地指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进入专题: 法治理论 。
(2)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长期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
法律不仅仅是对自由的约束,而且对自由起着保障、捍卫、促进、实现的作用。故而倡导以包公为官员们的执政摹本,只会赋予政府官员更多的裁量权并导致其更多权力的滥用。
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海港的规则等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世界权威性的法律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被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枉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现代法治社会特别要求政府、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自觉按照法律办事,接受法律的制约,因为政府手中拥有强大的权力,有可能形成权力的专断,滥用权力,导致权力的腐败。在美国,潘恩、杰斐逊、亚当斯、汉密尔顿等政治家、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英法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并在他们的建国和治国的实践中加以广泛而深入的运用。于是,就从合法性中产生出了合理性问题。
法制一词,在古代社会早就开始使用。今天……在我们的城市里,惩罚最为严厉的那部分法律,也就是刑法,在它以其它手段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没有办法让人畏惧。
而人治把法律视为国家权力的工具,提倡权大于法,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也就是说,包青天实质上是一个高于法律、自外于法治管辖或束缚的独行侠。
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正是公意,它对国家的全体成员而言,在其相互关系及其同国家的关系方面,规定了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的准则。
在现实运作中,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权利和权力这两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实现的,即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合理配置机制,形成权利制度化和权力制度化而显示、实现、发挥作用的。这种贤人政治主要依赖于哲学家国王的智能、德性、知识,主要通过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和良心而进行和实现的。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级、党派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发表了《德里宣言》,把法治概括为三大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模式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如今,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夸耀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
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的共和国中才存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这种双重性使命构成法治的制度性基石,促使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推动法治和民主的深化、发展。
他明确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是社会最有效最佳的治国方式。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只要统治者具有统治、管理的艺术,就能够得心应手地根据智能来创造法律、变革法律。除了公意,任何个人意志,任何发号施令都不是法律。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今,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突变时期,也是法治理论的突破时代。由于法律的公示性、公开性、普遍性和明确性,依法地行政,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
二、 法治的基本内涵(多元性的法治)法治这一范畴表达方式多样化。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依法而治、依法办事,法治是以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维护、捍卫和实现人的基本人权为使命为目标为目的,维护、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是法治之法的基本框架。
(4)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主导、核心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利器,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必须被敬重、遵守和信仰。这也就是说,法治之法是符合人类理性、尊严、良知的,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有人从静态意义上理解法制,认为法制是法律、法律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它是任何国家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